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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月6日,盘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盘州市首例失火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日9时许,被告人高琼海在盘州市柏果镇联强村马打滚地里割杂草过程中,随意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经盘州市林业局技术人员检验,此次火灾过火面积181亩,其中防护林面积161.3亩(疏林地161.3亩),2017年退耕还林林地19.7亩。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1423.8元。

庭审按先刑后民的顺序进行,在刑事部分审理完毕后,公益诉讼人通过举证质证详细向法庭出示证据,全面展示了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人认罪认罚及其家庭条件困难等多方面因素,刚柔并济,以恢复被损害生态环境为宗旨,提出由被告人对火灾烧毁的防护林面积进行补植复绿的诉讼请求。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琼海具有自首、积极参与救火等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以被告人高琼海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判令其对火灾烧毁的防护林面积进行补植复绿。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单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本案综合考虑判决结果应当与有效执行相结合,将被告人履行补植复绿的义务作为量刑因素,鉴于其应对烧毁的防护林进行补植复绿,为保障公益诉讼目的有效实现,结合本案系过失性犯罪,被告人积极参与救火,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其宣告缓刑,在被告人接受刑罚惩罚的同时,督促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使判决利于执行和实际履行。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广大人民群众应增强防火意识,社会各界应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树立起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承担起应有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将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作者:司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