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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现行有效民族类法规已达117件

近日,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来黔调研座谈会上获悉,全省现行有效的民族类法规已达117件,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等各个方面。

据了解,早在2005年,贵州省就出台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把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摆到了突出位置,从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展教育、保护民族文化、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为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提供了基本遵循。

针对地方实际,贵州还在民族类立法上做了大胆创新。《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开创了省级层面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性法规的先河,通过立法方式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确定将贵州省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国家战略,纳入了法治建设的轨道。为科学引导全省各地撤乡建镇的行为,切实保障民族乡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乡更好更快发展,贵州在全国率先出台《贵州省民族乡保护和发展条例》,设置了对民族乡撤并工作的规范,为民族乡奋力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实现小康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贵州省人大不断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立法权的帮助、指导力度。将立法指导工作“前伸”,在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时就及时掌握情况;在立法项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前,提前介入帮助组织省级层面的论证;在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时再组织论证,多次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持续关注法规的执行情况,指导自治地方人大开展对本级人大制定的法规执法检查和实施效果调研。这些举措既强化了省人大同自治地方人大的互动协作,也为创新民族立法工作、提高民族立法质量进行探索、积累经验。(作者:王鲁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