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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布 |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明确:赔偿金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采取简易程序评估认定

中国网多彩贵州4月26日讯(周玲)4月25日,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召开《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孟宇光介绍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情况以及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进展和下一步落实《规程》的具体措施。

据了解,2015年12月,国家在贵州、重庆等7省市开展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贵州省是这项改革工作的试点省份,又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孟宇光介绍,在前期试点期间,通过制定磋商方案,明确遵循原则、磋商条件、磋商程序及内容探索磋商制度,通过探索概括性委托授权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权利人权利,通过成立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生态环境损害矛盾纠纷,探索调解、磋商与司法确认的衔接程序。取得在磋商、司法确认、概括性授权等方面的经验,被纳入国家发改委于2020年11月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改革举措和经验做法推广清单》(发改环资〔2020〕1793号),向全国推广这项改革工作所取得的经验成果。民法典颁布以后,这项改革工作进入常态化推进阶段。“结合前期试点总结的经验,我们发现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落实,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难点。”孟宇光表示,比如:案件线索发现难、磋商达成一致难、磋商诉讼推进难、环境修复实施难等问题。为此,围绕构建案件调查范围清晰、案件办理程序规范、磋商诉讼有序衔接、受损环境精准修复的案件办理程序,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以及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了《规程》,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联合印发实施,形成了可操作性较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规程》分为7个部分,主要涉及案件调查、启动索赔(开展磋商或提起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等主要内容。明确了案件调查的启动条件和程序;明确了磋商与诉讼的启动条件、内容和程序;明确了开展修复的条件及程序。《规程》细化了案件调查范围,明确要结合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家长江经济带警示片反馈问题以及贵州开展的各项执法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案件;同时明确除对国家方案规定的案件调查范围开展调查外,对全省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排查,细化案件调查范围以破解案件线索发现难、案件调查不全面的缺陷。同时倡导主动磋商、先行磋商和简化程序组织磋商等三种磋商形式,解决磋商方式单一、办案效率低下等问题。

《规程》作出了两种程序规定,设置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针对不同的案件采用不同的程序。对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且损害量化赔偿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认定,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对损害量化赔偿金额超过50万的,按照鉴定评估、组织磋商、诉讼、开展生态修复的一般程序,依次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也就是要实现“简出效率、繁出要案、繁简结合”的办案目标,从而解决磋商诉讼推进难、案件办理周期长等问题。不仅如此,《规程》还提出了多种修复方式,在《规程》第二十四条构建了自行修复为主,替代修复为辅的修复机制。明确自行修复为赔偿义务人主动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替代修复为赔偿权利人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修复或代赔偿义务人履行修复义务。结合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的规定,把代履行作为生态修复的补充手段。同时《规程》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修复申请,由法院依法责令赔偿义务人停止侵害,开展生态修复。从而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难、效率低的问题。